发布日期:2017-11-14 发布单位:合肥市科技局
各高校院所及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工作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经市法制办依法审查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7-131”,现将研究制订的《合肥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合肥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8日
合肥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工作的管理、评审、评估与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建立高质量的专家库,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主要由合肥地区的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和政府管理部门中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影响力,熟悉国家法规和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对产业发展有较深入的研究和把握的专家组成,亦可有针对性地聘请部分外地专家入库。专家主要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经济类专家三大类。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为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包括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建议,政策、技术讲座、咨询,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奖励评审和异地项目评审等。
第二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专家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对不适宜参加的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接受邀请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
第五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科技活动;
(二)参与市科技局邀请的各类科技活动时,自觉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和管理;
(三)对所提出的论证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四)保护项目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得泄露或摘抄申报项目资料内容,不得泄露参与项目评审专家的姓名、评审中发表意见的专家姓名和未经审批决定的评审结果;
(五)与专家本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咨询等事项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三章 专家的遴选和退出
第六条 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参加科技评价工作的业务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二)对本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对国家方针、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三)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四)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专家的遴选。专家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邀请三种方式征集。
第八条 专家的申报。申报专家应当填写《专家申请表》,并提供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及个人研究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专家的审查。由合肥市科技局对专家库申报人选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通过的专家方能入库。
第十条 专家的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专家库:
(一)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二)由于年龄、身体、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应担任专家工作。
(三)专家本人要求退出专家库。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专家库的管理。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专家经审核通过后正式进入专家信息库,分层次、分类别、分领域进行管理和使用。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专家信息。专家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化等造成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联系通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专家的选用。进行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产生,根据具体工作要求,提出专家选用需求,按照随机和定向的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并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十三条 专家的诚信管理。对专家的诚信管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方式,对每位专家的公正性、客观性、工作态度、业务水平以及社会反映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并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未经许可,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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