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合肥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19-01-22 浏览人数:264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科技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免税申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凌霄,电话:63538653。
附件:《关于做好2019年度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免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9年1月21日
附件:
关于做好2019年度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免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19年度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免税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填报人员注意,未按规定填写审核被退回的原因多数属于以下注意事项,请认真研究后填写,零基础的请在群内下载申报免税相关学习资料。)
1.免税对象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前提是自有场地。
2.要确保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尤其是场地面积,须与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一致,不得自行更改。要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原件留存备查,对虚报谎报的税务部门将事后追责和处罚。
3.同一法人主体同时运营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两个服务机构的,选择其中一个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可添加另一个服务机构的相关免税申报信息。
4.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比、在孵企业数量、每千平米在孵企业数、在孵企业孵化时间应符合相应的管理办法规定。(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比、每千平米在孵企业数不需要填报,自己计算后看是否符合规定。)
5.注意填报数据关系: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要小于孵化器面积,孵化器面积包括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和运营主体用于管理和服务等场所面积;自有产权面积要小于等于孵化器面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部分的房产不得填入自有产权面积。
6.请自愿申报2019年度免税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从即日起至1月25日登录完善相关信息并填报免税信息,逾期未报影响免税的,责任自负。
请各市科技局组织归口管理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及时申报,并对前期报送的服务机构信息采集表再次审核确认,省科技厅将参考各市科技局报送信息同步集中进行审核。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月18日